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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元初一不是法外狂徒~
1、关于错别字,大花真的真的很想改啊。好多错别字看得我浑身难受,恨不得从头到尾更新一遍。
然而……在番茄平台点击书本完结……再也无法修改。泪奔~~~~
2、关于黑客处理情节,很多读者抨击元初一法外狂徒,认为大花极其缺乏常识(大花可能缺乏一些常识,可“极其”也许并不是?)。
很多人永远只记当下,而不知道国家法制推进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整个案件过程,在周建平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且从中获利16万元。
因周建平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购买信息的诈骗团伙通过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关键词:非法出售、领导、诈骗、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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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个人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看出重点了吗?元初一的黑客故事发生在这个时间时节。
那个年代,网络充斥无数黑客,论坛津津乐道,网民无不崇拜。从把天涯搞得脸面无光的“菜霸”,到浙江第一黑客陶锋……菜霸哪怕让一个大型平台直接崩掉,经济损失严重,最终没事;后者却在2012年被判刑。
这个阶段你所处单位、以及是否存在“非法获利”,才是违法与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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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才真正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完善。
法治继续前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
至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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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元元真不是法外狂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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